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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执民字第24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沈金泉与长兴适安特服装材料有限公司、周德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金泉,长兴适安特服装材料有限公司,周德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长执民字第2416-4号申请执行人沈金泉。被执行人长兴适安特服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法定代表人:周德财,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德财。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长太商初字第4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长兴适安特服装材料有限公司、周德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长兴适安特服装材料有限公司、周德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长兴适安特服装材料有限公司、周德财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于2016年4月12日对被执行人长兴适安特服装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兴县虹星桥镇龙从村的房产、位于长兴县虹星桥工业园区的房产、无证房产、基础配套设施及长兴适安特服装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进行拍卖,最终以成交价4480000元拍卖给长兴县三金特种纺织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3条、第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长兴适安特服装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兴县虹星桥镇龙从村的房产位于长兴县虹星桥工业园区的房产、无证房产、基础配套设施及长兴适安特服装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过户给长兴县三金特种纺织有限公司。二、长兴县三金特种纺织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被执行人长兴适安特服装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兴县虹星桥镇龙从村的房产、位于长兴县虹星桥工业园区的房产、无证房产、基础配套设施及长兴适安特服装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长兴县三金特种纺织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前平审判员  姒国俊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腾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