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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3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尤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3020号原告尤某,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崔某,系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某不同意离婚,原告尤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尤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刘某的离婚纠纷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尤某负担。审判员 刘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文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