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3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尤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3020号原告尤某,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崔某,系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某不同意离婚,原告尤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尤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刘某的离婚纠纷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尤某负担。审判员 刘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文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