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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颜汉彬与方梓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汉彬,方梓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民初字第45号原告颜汉彬,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来县。委托代理人王永华,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梓腾,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方茜,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受理了原告颜汉彬诉被告方梓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永华、被告委托代理人方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2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示收条,收到原告向其支付的借款50万元,并同意每月按月利率8%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原告按约定于2015年2月4日将上述借款转账支付给被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借款,但被告仍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本息。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息合计555847元,其中本金50万元,借款利息55847元(暂计至2015年8月3日,计至被告付清本息为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辩称,被告从未就没有向原告借款,2015年2月4下午原告亲自前往被告的办公室,在谈及其他合作事务的同时,询问被告朋友是否有帮助别人炒外汇,被告回复称有,随后原告称想拿出50万元投资炒外汇,是否有利润回报,被告当面打通张文丰的电话问及此事,张文丰回答可以,并同意每月给予原告8%的回报,所以原告随后转款并请求被告带为转至张文丰的账户,被告收到原告的款项,次日转入张文丰的账户,因张文丰有其他5万元的款项未支付,故张文丰让被告转账时只需转账45万元即可,张文丰炒外汇亏损,无法兑现承诺。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4日,原告给被告银行转账50万元。当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收条》一份:兹收到颜汉彬人民币50万元整。从2月9日开始每个月给百分之八的合作利润。2015年3月14日,被告通过其妻子黄佩瑜的银行账号给原告转账4万元,原告主张该4万元系被告支付的按照月息8%支付的第一个月的利息。被告主张系原告急用钱,被告借给原告周转的。被告提交其2015年2月5日给案外人张文丰转账45万元的银行转账记录,用于证明被告将原告的款项转给第三人。庭后,被告申请证人梅某出庭作证,证人梅某出庭陈述:2015年2月4日中午,证人到被告办公室喝茶,去时看到原、被告在聊天,听到双方在谈论炒外汇的事情,后来原告给被告转账后,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收条》。以上事实,由收条、银行交易记录、证人证言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2015年2月4日,原告给被告转账50万元以后,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收条》中明确从2月9日开始每个月给8%的合作利润。根据证人证言,原、被告双方当天确实有谈论买卖外汇一事,即使是原告将该资金交给被告买卖外汇,但被告承诺了原告固定的收益,投资合作是不会有固定的收益的,故该款项名为投资合作,实际为借款,每月固定收益实为利息,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通过其妻子账户转给原告的4万元,应为被告支付给原告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被告承诺原告每月8%的利润超过了该规定,超过部分不应得告支持。已经支付的4万元为从2015年2月9日开始按照每月3%的标准计算已经支付的利息,被告的利息已经支付至2015年4月28日。自2015年4月29日开始,被告应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原告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梓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颜汉彬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标准,自2015年4月29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颜汉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679元,由被告方梓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艳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甘倩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