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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财保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高贵生与杨茂清、王莲保全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贵生,杨茂清,王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财保165号申请人高贵生,男,汉族,1960年4月8日出生,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申请人杨茂清,男,汉族,1953年12月1日出生,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申请人王莲,女,汉族,1956年8月1日出生,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申请人高贵生因与被申请人杨茂清、王莲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标的20万元,要求对被申请人王莲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树林召大街南政府宾馆处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高贵生位于营盘村北金三角东的土地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高贵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王莲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树林召大街南政府宾馆处的房产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高贵生位于营盘村北金三角东的土地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树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燕晋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