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二初字第20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周超与郑东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超,郑东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二初字第2050-1号原告周超,男,1961年9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相周,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想,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郑东博,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贾天金,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超诉被告郑东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争议事实与其他相关案件的诉讼纠纷可能存在类似的情况和关联的结果,相关案件的审理尚未结束,其裁判将直接影响本案的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马新平审 判 员 杨绿水人民陪审员 王秀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