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商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唐运广与徐州汉韵环球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朱江峰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运广,徐州汉韵环球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朱江峰,徐州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商初字第638号原告唐运广。被告徐州汉韵环球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睢宁县人民路33号。法定代表人赵西平,该公司经理。被告朱江峰。被告徐州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中山北路132号。法定代表人梁中华,该公司经理。原告唐运广与被告徐州汉韵环球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朱江峰、徐州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于同年12月22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6年4月1日向原告送达了人民法院诉讼费补交通知书,告知原告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1064元。因原告唐运广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补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运广自动撤诉处理。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已收取的1064元,退还原告532元。审 判 长 王显波人民陪审员 何书玲人民陪审员 朱雪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艳秋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