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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执字第2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明与侯文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侯文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执字第2810号申请执行人李明,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侯文瑞,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明与被执行人侯文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1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明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侯文瑞应履行偿还借款41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25元及公告费(以实际发生额为准)的义务。经执行,被执行人侯文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侯文瑞纳入失信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红民初字第1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伊德普审判员  吴 杰审判员  孙国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有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