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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1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左景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左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1321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3号。法定代表人:谭俊杰。被执行人:左景华,男,汉族,1982年10月30日出生,住佛山市���德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告左景华、邓桂婵计划生育一案,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顺卫计征决字(2015)第A08043-1、A08043-2号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左景华、邓桂婵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缴纳社会抚养费144180元。因债务人左景华、邓桂婵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左景华、邓桂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左景华有可供��行的银行存款7054.71元(含执行费2062.7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已执行标的4992.01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139187.9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13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建军执行员  黄业龙执行员  容毓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世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