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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民终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芦洪芬与杨英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芦洪芬,杨英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民终1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芦洪芬,女,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委托代理人张瑞增,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经滨,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英江,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公安局监管支队退休职工,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上诉人芦洪芬因与被上诉人杨英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5)西商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芦洪芬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瑞增、张经滨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杨英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一百四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5)西商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退给上诉人芦洪芬。审 判 长  蒋志红审 判 员  王 凡代理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蔡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