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26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26民初437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安图县。被告:韩某某,男,汉族,个体工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于爽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 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