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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26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26民初437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安图县。被告:韩某某,男,汉族,个体工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于爽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 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