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4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6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4民初178号原告黄某,女,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委托代理人杨有春,上犹县正大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陈某,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委托代理人罗诗联,上犹县东山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与被告陈某经庭前调解和好协议,原、被告之间的离婚纠纷已经得到解决。原告黄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某承担。审判员 张爱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远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