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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4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6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4民初178号原告黄某,女,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委托代理人杨有春,上犹县正大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陈某,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委托代理人罗诗联,上犹县东山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与被告陈某经庭前调解和好协议,原、被告之间的离婚纠纷已经得到解决。原告黄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某承担。审判员  张爱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远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