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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1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官节兰与崔全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节兰,崔全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1493号原告官节兰,女,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县。被告崔全新,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县。原告官节兰与被告崔全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官节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全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官节兰诉称:2013年3月14日,被告崔全新向我借款30000元,并向本人出具借条一张。我多次向被告催还该款,被告分文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被告崔全新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4日,被告崔全新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上载明:“今借到官节兰人民币叁万元整,今借人崔全新”。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文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1张、建昌镇花楼下村委会证明1份、被告常住人口信息1份、株良镇长安村委会证明1份以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崔全新向原告官节兰借款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条中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崔全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官节兰借款人民币3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崔全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俊鹏审 判 员  许东波人民陪审员  吴淑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方锁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