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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周伟、李琴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周伟,李琴,四川粤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579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法定代表人方明华。被执行人周伟。被执行人李琴。被执行人四川粤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周伟。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周伟、李琴、四川粤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岳民初字第009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执行人周伟、李琴、四川粤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伟、李琴、四川粤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125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甄丽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