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403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四川吉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国润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吉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国润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03民初98号原告四川吉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彭山区青龙镇上莲村6社。组织机构代码:74469187-9。法定代表人罗小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波,四川贤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国润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9915289-1。法定代表人周普孝。委托代理人李小童,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人思,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吉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国润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将货款本金30366.20元、迟延付款利息550元、本案诉讼费280元、诉讼保全费420元,共计31616.20元支付给了原告。现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吉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吉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8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共计700元,由原告四川吉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聂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