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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执字第2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蒙瑶与四川路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瑶,四川路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2230号申请执行人蒙瑶,女,汉族,1987年8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执行人四川路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成都高新区孵化园1栋B座。法定代表人刘培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成武劳人仲调字(2015)第120-2号仲裁调解书,受理蒙瑶申请执行四川路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标的额为本金11235元及利息,执行费69元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拟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武劳人仲调字(2015)第120-2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