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初3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刘洪珍与张永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3589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76年8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邓章芬,重庆市合川区三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73年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理人张某甲,男,199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温蕾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钟东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