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爱商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海林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蒋翠梅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海林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蒋翠梅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爱商初字第232号原告黑龙江省海林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士杰,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秀芝,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翠梅,女,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海林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蒋翠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黑龙江省海林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未缴纳诉讼费,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黑龙江省海林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仍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或办理诉讼费减交、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黑龙江省海林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郭红波审 判 员 金银花人民陪审员 黄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房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