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2民初1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赵奇艳诉被告蒙城瑞瑞沅新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奇艳,蒙城瑞沅新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1400号原告:赵奇艳,男,汉族,1987年1月3日生,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陈琛,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燕铭,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蒙城瑞沅新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新城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曾平,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序权,系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奇艳诉被告蒙城瑞沅新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奇艳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奇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