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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民初3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传波与苏健尧、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波,苏健尧,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3179号原告王传波,男,汉族,1978年1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苏健尧,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封开县。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季华东路33号佛山市电力科技产业中心2座711至718室。营业执照号码9144060056264959XE。负责人高笑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传波诉被告苏健尧、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以被告苏健尧已赔偿原告涉案的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健尧、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王传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健尧、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传波撤回对被告苏健尧、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王传波负担。审判员 钟 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珠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