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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4民初1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1668号原告:吴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邢宝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云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