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4民初1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1668号原告:吴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邢宝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云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