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3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赵某甲、王某乙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赵某甲,王某乙,毕某某,孙某甲,赵某乙,孙某乙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3民初697号原告王某甲,男,汉族,1966年1月9日出生。被告赵某甲,男,汉族。被告王某乙,男,汉族。被告毕某某,男,汉族。被告孙某甲,男,汉族。被告赵某乙,男,汉族。被告孙某乙,男,汉族。原告王某甲与被告赵某甲(等六被告)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因出现新的情况。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贡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璐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