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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2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青岛美康药店连锁有限公司与言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美康药店连锁有限公司,言卓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2397号原告青岛美康药店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法定代表人林向峰。被告言卓,男,198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青岛美康药店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言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准确,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也不能另行提供被告准确住址。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准确,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故原告的起诉不��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美康药店连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3元(原告已预交),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逄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