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2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纪宏坤与武汉鸿扬家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宏坤,武汉鸿扬家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1006号原告纪宏坤,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自述无业,住湖北省京山县。委托代理人李明照(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鸿扬家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花桥街发展大道3081号。法定代表人陈忠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月红(特别授权代理),女,武汉鸿扬家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委托代理人吴跃飞(一般授权代理),湖南朝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纪宏坤与被告武汉鸿扬家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纪宏坤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纪宏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宏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应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郭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洲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