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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宁淳民初字第2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远龙与被告倪桂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远龙,倪桂勤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宁淳民初字第2213号原告张远龙,男,1973年10月4日生,汉族。被告倪桂勤,男,1966年10月31日生,汉族。原告张远龙诉被告倪桂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远龙、被告倪桂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远龙诉称:其从1995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承包土地面积12.5亩。2001年因其外出打工,其责任田2.5亩就由本村村民被告倪桂勤耕种。后其因伤不能打工,向倪桂勤要求归还土地,但倪桂勤不同意。后经社区调解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其2.5亩的责任田耕种权。被告倪桂勤辩称:虽然诉争田地由原告张远龙家承包经营,但张远龙将田地转让给其,其已耕种多年,张远龙亦未提交二轮承包经营权证书,故不同意返还。经审理查明:1996年农村实行二轮土地承包时,原告张远龙承包了位于南京市××区湖××街道钱××社区皮家庄西边地土地2.4亩。2001年至2002年间,张远龙将该土地转包给被告倪桂勤耕种。后张远龙要求倪桂勤将上述土地返还,倪桂勤予以拒绝,经所在社区调解未果。审理中,双方一致陈述二轮土地承包时,钱家社区均未发放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钱家社区亦出具证明证��该项事实。审理中,张远龙辩称双方口头约定转包期限为10年,倪桂勤不予认可。倪桂勤主张双方是转让关系,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上述事实,有社区证明、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农民负担监督卡发放底册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案涉土地由原告张远龙承包,故其享有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张远龙未能举证证明转包期限,视为双方未约定转包期限,其有权要求倪桂勤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张远龙要求倪桂勤返还土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倪桂勤辩称双方系转让关系,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倪桂勤辩称张远龙未能提供承包经营权证书,但张远龙未能提供承包经营权证书系因社��均未发放所致,不能否认张远龙取得诉争田地承包经营权的事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倪桂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张远龙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钱家社区西边田土地2.4亩田地耕种权。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倪桂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审 判 长  张才冰人民陪审员  沈志平人民陪审员  贾恒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田也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