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2民初1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杨国富与高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富,高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1177号原告:杨国富,男,1973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桦甸市。被告:高明,男,住桦甸市,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富与被告高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国富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国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国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杨国富负担25元,余款依法退还给原告杨国富。审判员 孙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