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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2民初1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杨国富与高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富,高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1177号原告:杨国富,男,1973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桦甸市。被告:高明,男,住桦甸市,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富与被告高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国富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国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国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杨国富负担25元,余款依法退还给原告杨国富。审判员  孙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