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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第2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濮阳市普客隆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市普客隆商贸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第2742号原告濮阳市普客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解放路中段***号。法定代表人马秀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永浩,濮阳市华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五一路西段与振兴路交叉口东50米。负责人李庆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永霞,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普客隆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濮阳市普客隆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濮阳市普客隆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市普客隆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炜审 判 员  孙燕燕人民陪审员  金利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