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执字第7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单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孟祥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拍卖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孟祥舵,刘世林,魏方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单执字第793-2号申请执行人单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清华,行长。委托代理人崔索君,副行长。被执行人孟祥舵。被执行人刘世林。被执行人魏方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5)单商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孟祥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孟祥舵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世林、魏方方共同所有的在申请执行人单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有抵押的位于单县开发区舜师路北舜师名园46#3-406号房产一宗。申请执行人单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申请评估、拍卖。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委托评估,2016年2月17日,菏泽正源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菏正评(2016)第075号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报告,并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现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世林、魏方方共同所有的在申请执行人单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单县开发区舜师路北舜师名园46#3-406号房产一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光纯审判员 刘善福审判员 胡新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千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