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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1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严正友与何晓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正友,何晓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925号原告严正友,居民。被告何晓柏(何晓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正友诉被告何晓柏(何晓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定于2016年4月15日10时30分开庭,因原告严正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严正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在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敏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