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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2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关于邓梦玲与湖南德发支付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梦玲,湖南德发支付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2民初525号原告邓梦玲。被告湖南德发支付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智容,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梦玲与被告湖南德发支付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邓梦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梦玲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宋 卫 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方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