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民初2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方某申请回避决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对 申 请 回 避 的 决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2298号申请人方某,男,汉族,1967年6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方某申请审判员陈某回避,申请理由如下:法官陈某出现偏袒原告情况,包括没有认真审查相关材料就冻结被告名下房产,错误启动简易程序减少被告举证日期至十五天,在案件出现独立第三人时拒不接受被告延期并案申请。本院院长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本案中,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需要回避的审判人员具有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故其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方某的回避申请。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