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2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原告陈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2民初1022号原告陈XX,女,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李XX,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邓艳梅人民陪审员 屈晓继人民陪审员 王春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剧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