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704行审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城市综合管理局与林胜能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城市综合管理局,江门市新会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林胜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704行审154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城市综合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中11号。法定代表人:刘维盛,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高达新,李健盛,均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林胜能,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系新会区会城林能美食店经营者,经营场所: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振兴三路15号104。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的新城管罚(2014)3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的处罚决定。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林胜能违反了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新会区会城林能美食店门前道路擅自摆放桌椅进行经营活动,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履行了告知程序,并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林胜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是合法有效的行政决定。被执行人林胜能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未按处罚决定书的规定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城市综合管理局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城管罚(2014)3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的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韦东代理审判员  李周旭代理审判员  龚展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慧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