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1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周芹芹与张文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芹芹,张文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189号之一原告周芹芹。被告张文金。原告周芹芹与被告张文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多次电话联系原告周芹芹,其答复与被告已经和解并收回借款,没有时间办理撤诉手续。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向原告发送开庭传票,原告未按指定时间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送达费40元,共计190元,由原告周芹芹负担(已付)。审 判 长 李海燕人民陪审员 杨 利人民陪审员 李凤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叶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