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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1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周芹芹与张文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芹芹,张文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189号之一原告周芹芹。被告张文金。原告周芹芹与被告张文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多次电话联系原告周芹芹,其答复与被告已经和解并收回借款,没有时间办理撤诉手续。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向原告发送开庭传票,原告未按指定时间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送达费40元,共计190元,由原告周芹芹负担(已付)。审 判 长  李海燕人民陪审员  杨 利人民陪审员  李凤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叶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