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3执保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宋玉玲与闫红武、王才民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玉玲,闫红武,王才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3执保139号申请人宋玉玲,女,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申请人闫红武,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申请人王才民,女,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申请人宋玉玲与被申请人闫红武、王才民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鲁M6W1**号轿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闫红武的鲁M6W1**号轿车予以查封。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负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郝志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