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01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赵压东与新疆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压东,新疆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1363号原告赵压东,男,汉族,1975年5月13日生,四川省巴中市人,现住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左瑜,库尔勒市建设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疆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石化大道,。法定代表人彭春翔,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咏梅,新疆君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压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4.75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道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子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