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执字第3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金蝌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茂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曹勇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保税区金蝌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茂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曹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3470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金蝌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路国际金融中心1010室。法定代表人:陈金花。被执行人江苏茂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A幢24层E座。被执行人曹勇,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金蝌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茂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曹勇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鼓商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一、解除金蝌蚪公司与茂源公司签订的《委托进口合同》;二、茂源公司返还货款2979000元;三、茂源公司赔偿利息损失(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算)、转售利润损失合计100万元;四、曹勇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茂源公司、曹勇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金蝌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中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曹勇名下位于本市鼓楼区汉中路X号815、726、717、724室房屋,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曹勇名下位于本市鼓楼区汉中路X号2322、2324、2323、2321、2309、2307、2301、2308、2318、2302、2320、2319、2310、2316、2312、2315、2311、2306、2326、2317、2303室房屋及负二层172、173、166、165号车位。上述房产中本院首轮查封了四套房产,但该房产上设立有6400万元的抵押权故无处置意义;其他房产及车位为轮候查封,之前已被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查封且房产上设立有7000万元的抵押权本院暂无法处置;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曹勇名下苏A×××××,苏A×××××汽车,首轮查封人为扬州市终级人民法院,该车辆暂无法处置。此外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的财产依法进行了调查、查封,因查封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无法执行,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上述情况,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鼓商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段福铸执行员 詹亚明执行员 刘亦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