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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10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北京中联通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航天瑞莱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联通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航天瑞莱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0308号原告北京中联通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四北大街175号。组织机构代码:60045XXXX。法定代表人李群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幸福,北京市丰台区方庄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天津航天瑞莱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南四街15号7号一层A。法定代表人赵庆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联通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联通公司)诉被告天津航天瑞莱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通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联通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中联通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千六百元,由原告北京中联通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十五元,余款二千五百七十五元退还原告北京中联通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审判员  田雪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臧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