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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1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李永存与天津永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存,天津永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574号原告李永存,男,194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天津永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三马路136号,组织机构代码60056495-0。法定代表人梁志彬,董事长。原告李永存与被告天津永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刘艳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轩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