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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执恢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仓与被执行人辛贺文等2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仓,辛贺文,李东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恢102号申请执行人吕仓,男,住隆化县。被执行人辛贺文,男,住隆化县。被执行人李东升,男,住隆化县。申请人吕仓申请被执行人辛贺文等2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21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吕仓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21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静乃动审判员  赵海伦审判员  王 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