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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终1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尹红斌、四川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红斌,四川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19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尹红斌,男,汉族,1978年7月11日生,住四川省武胜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石灰街71号。法定代表人燕三红,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146号。法定代表人李云霄,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云影路1号。法定代表人段绪,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尹红斌上诉四川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尹红斌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尹红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尹红斌撤回上诉。审 判 长  李婧杰代理审判员  陈良谷代理审判员  姚 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