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民终1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尹红斌、四川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红斌,四川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19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尹红斌,男,汉族,1978年7月11日生,住四川省武胜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石灰街71号。法定代表人燕三红,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146号。法定代表人李云霄,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云影路1号。法定代表人段绪,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尹红斌上诉四川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尹红斌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尹红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尹红斌撤回上诉。审 判 长 李婧杰代理审判员 陈良谷代理审判员 姚 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