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执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皇庙信用社与杨胜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皇庙信用社,杨胜泉,昝圣港,赵龙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1257号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皇庙信用社。负责人郅良杰,主任。被执行人杨胜泉,男,196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昝圣港,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赵龙贵,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皇庙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杨胜泉、昝圣港、赵龙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商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胜泉、昝圣港、赵龙贵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皇庙信用社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杨胜泉、昝圣港、赵龙贵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额1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195元,律师代理费14650元,执行费2150元,待被执行人杨胜泉、昝圣港、赵龙贵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商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宝审 判 员 高 营代理审判员 刘立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