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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1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1601号原告:张某,女,1987年4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被告:韩某,男,1971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磊代理审判员  钱奎人民陪审员  陈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