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民初1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1601号原告:张某,女,1987年4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被告:韩某,男,1971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磊代理审判员 钱奎人民陪审员 陈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