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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民终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李官元与王新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官元,王新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民终2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官元,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新柱,农民。上诉人李官元与被上诉人王新柱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2015)原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官元、被上诉人王新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2015)原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退还上诉人李官元。审判长  连林梅审判员  王旭瑞审判员  杨 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焦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