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字第3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河南元基隆置业有限公司与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元基隆置业有限公司,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3598号原告河南元基隆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逯振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巴晓文,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琳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负责人雷咸凯,该分公司经理。原告河南元基隆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河南元基隆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元基隆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河南元基隆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邢艳丽人民陪审员 张忠坤人民陪审员 张长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付英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