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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立刚与程瑞申、河北华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刚,程瑞申,河北华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70-3号申请执行人王立刚。被执行人程瑞申。被执行人河北华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子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立刚与被执行人程瑞申、河北华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立刚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薛志刚审判员 王金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端伟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