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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203执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徐宁与张秀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宁,张秀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203执5号申请执行人徐宁,男,45岁。被执行人张秀安,男,40岁。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焉垦民初字第001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张秀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秀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案件款20279元,并负担执行费20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秀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协商,双方约定还款时间,申请执行人徐宁自愿撤回本案执行,并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2015)焉垦民初字第00152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涛审判员 祝焕生审判员 刘春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