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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1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付某奎犯盗伐林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奎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521刑初87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某奎,男,1964年8月12日生于贵州省大方县,住贵州省大方县。因涉嫌盗伐林木罪,2004年5月18日经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1月15日由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大方县看守所。辩护人杜社会,贵州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诉刑诉(201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奎犯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9日、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婷、马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奎及其辩护人杜社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农历五月的一天,付某奎邀约廖某国到本村大沟组村民王某华家中,以种菌为由,劝说王某华将其看管的集体林木(天然林)以每节三元的价格出售给自己。第三天,王某华带付某奎和廖某国到王某华看管的山林中点树子。之后的一天,付某奎以15元一天雇佣本村村民廖某国和梁某文帮其砍伐集体林木共计31棵,总材积3.7862立方米,立木蓄积为5.8249立方米。大方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付某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集体林木31棵,立木蓄积5.8249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特向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付某奎辩称,其受廖某国邀约种菌子,二人便向王某华买了24棵树子。砍伐的林木中,其与廖某国每人12棵,有4棵因为树尖折断了,王某华就送给他们,一共是28棵。其没有雇佣廖某国砍树子,只请了梁某文帮忙,但没有说要支付梁某文工钱。辩护人辩称:1、公诉机关对付某奎砍伐林木的行为定性错误。首先,付某奎所买林木是集体林木还是王某华经营管理的自留山林木存在争议,所砍伐林木权属不明;其次,就算付某奎所卖的林木是集体所有,其也不构成盗伐林木罪。付某奎是在支付对价情况下砍伐林木,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过错不在付某奎,而应就王某华任意处置集体财产的行为追究责任。2、指控付某奎盗伐林木罪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首先,王某华所卖林木究竟是否集体林木不清;其次,付某奎是单独购买还是与廖某国合伙购买,证据不足;再次,现有证据不能完全排除付某奎在与王某华商量好买树之后,本来准备到相关部门申请砍伐手续,但廖某国擅自指示梁某文去砍树,而且所砍伐的林木,在数量和树种上都超过了付某奎与王某华所约定砍伐的内容;最后,该案林木蓄积鉴定不具有法律意义。鉴定人丁希康只有中级职称证书,并没有鉴定资质;该鉴定过程只有一个人进行鉴定,不符合有关司法鉴定需要两名鉴定人的规定;本案所砍伐的树种不同,鉴定结论中以65%计算出材率没有依据。大方县人民检察院针对指控的事实,向本院移送了以下证据:一、被告人付某奎的供述与辩解:(第一次)我爱人燕某菊在黔西买了一些菌种回来,就去王某华家买青杠树做香菌,是我爱人和廖某国爱人曾某秀一起去的。她们跟王某华买得30棵,每棵两块钱,共60块钱。钱是我拿给王某华的,树木是燕某菊请梁某文帮忙砍的。砍的30棵树下成90多节,实际上是廖某国、王某华和我家三家打伙做,我家只得30节,其余的是他们两家的。政府发现后,片区负责人刘某友等人就来处理,他把已经顺下山的部分处理给了陈某龙,堆在山上的20节就叫廖某国驮来做菌子。廖某国和付某江驮了三回,放在我家土墙房里,被政府没收了,剩在山上的就没有去驮。我家和廖某国家因此被乡政府各罚了700元钱,又被派出所的各罚了100元钱,我给王某华的60元钱也被乡政府没收了。我们三家打伙买树子做香菌这件事,我爱人跟村里吴某春支书讲过的,他是知道的。我们砍伐树子的山林是集体分给王某华家看管的,政府没收我们的木料时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只是口头上说作没收处理,罚款给我们开了收据的。(第二次)大概在2003年古历五月初七八的一天,廖某国妻子曾某秀到我家来谈买树子的事情。当天晚上八点左右钟,我到廖某国家,和他一起到王某华家商量买棒棒的事情。王某华说他看管的山上只有磨朝土梁子和王家湾坡背后的梁子上有赖皮树,我说就砍这两处的树子。商量好两块钱一节,我给了王某华十块钱的定钱,王某华还说他会帮我搬下沟来。空了一天后,我、廖某国和王某华一起去点树子,一共点了28棵,其中赖皮树22棵,青杠树6棵,点好树子后,我就说我家占一股,廖某国家和王某华家占一股。王某华和我们一起下沟后,我又补了50元钱给他。点好树子的第二天早上,我和请来帮忙的梁某文一起到廖某国家,请廖某国带着梁某文一起去砍树子,还请廖某国的妻子做早饭给梁某文吃,说以后再提几把面条给他家,天黑时再来陪他们喝酒。梁某文和廖某国一共砍了两天,树子砍好后我去扛过两回。乡政府发现后,山上的部分处理给燕某维(陈某龙)了,岩脚的部分由廖某国和付某江驮到我家兄弟家土墙房里。我们砍树子的山是集体分给王某华家看管的集体山,我们没有在其他地方砍过树了。政府来处理的时候,我是在场的,廖某国家跟我家一样,都被派出所罚款100元、被乡政府罚款700.00元,王某华的60元被派出所没收了,木料也全部被没收了。(第三次)梁某文和廖某国砍树后,我没有上过山,乡政府来处理时,我也只站在山脚下。我们原来点过的是28棵,我不清楚他们实际砍了多少棵树,除了28棵外,多出来的应由他们两人负责。现在只剩树桩,我也认不出哪些是我点的树子,我点的树只有青杠和牛屎木(赖皮树)。二、证人证言1、王某华的证言:大概是2003年古历五月十几的一天,只有我一个人在家,天黑时,付某奎和廖某国来我家,说他想在我管护的山林里买几棵树子种菌子,下成6尺长一节,每节给我3元钱。我说我不敢卖,他说不怕得,要是我卖给别人的话他不负责,如果卖给他,他还要搞百把斤粮食给我,还让我去他家拿肥料抵棒棒钱。因为他是村主任,不敢得罪他,就答应了。我说我管护的山林只有磨朝土梁子和后山坡梁子有棒棒,他说就在这两处砍,还要我给他砍好,我说我砍不了,他就说他会喊人来砍,当时交了10元钱给我作定钱。商量买树子后空了一天,付某奎又同廖某国到我家来,要我和他去点棒棒,我说我不得闲,他说他不晓得边界,我就和他们一起去了。当时点了三十多棵,有牛屎木、青杠、白杨、樱桃,点好后,付某奎对我和廖某国说,他是村干部,不好出面,叫他妻子来出面。第二天,廖某国就带着梁某学家娃儿两人来砍树子,因为来商量买树的是付某奎,廖某国他们来砍树子的时候我就阻止他们,他们说是付某奎叫他们来砍的,我才让他们砍。他们一共砍了两天,共30多棵。砍树子的时候,付某奎没有来,只是砍树的第二天下午天黑时,付某奎来一起扛砍下来下成节的树木,他还要我帮他一起扛,所以我帮他扛了二十多节,这时他又补了我50元,还说砍好棒棒后,有多少算了再补给我。当时他没有零钱,把我喊到沟里去换来给我的。扛树的人有我和付某奎,以及廖某国两夫妻和我爱人,梁某文没有一起扛。我们扛树子的时候,只有陈某龙(燕某维)看到,遇到陈某龙后,付某奎就说不扛了。付某奎一共给了我60元钱,后来全部被黄泥乡派出所没收了。付某奎砍树子的山是集体分给我管护的,他只在我看管的山上砍过这一次树子,砍的这些树子都被黄泥乡政府没收了。付某奎没有说过要合伙的事情,只说树子是买去做菌子。2、曾某秀的证言:今年古历五月初几的一天,付某奎晚上来我家,对我丈夫廖某国说:“和我打伴去走一趟人户”,廖某国就同他出去了。大概一两个小时,他们就回来了。付某奎又跟廖某国说他买的木材他不好出面,要廖某国帮他的忙,他会请梁家娃儿和廖某国一起去砍,除了本钱,会分一点利给他们。之后的一天,付某奎亲自带梁家娃儿到我家来,梁家娃儿还带了一把斧头来。付某奎跟廖某国和梁家娃儿说:“你们两个去砍,我不和你们去了,晚上我来看你们,树子已经点过的”。付某奎讲他的树子是在大沟组王某华家买的,廖某国和梁家娃儿砍树的时候我没有和他们一起去,付某奎叫我做点饭给他们送上山去,过几天他会买几把面条下来,所以我在中午给他们送过饭。廖某国和梁家娃儿一共砍了两半天树,过了两三天才去抬树子。抬树子的头一天晚上,付某奎到我家来,喊廖某国和他上山去看砍好的树子,还说顺便请廖某国抬几节。第二天早上八九点,付某奎妻子燕某菊到我家来跟我说:“付某奎今天来不了,叫我请你家两个和我一起去抬,抬下山来,付某奎负责找马来驮”。到山上后,又请王某华家两个一起抬,才抬了一次,就遇到黄泥乡政府的工作人员了,我们就被喊到石丫村委会来处理了。我得抬的树子只有牛屎木,每节有四尺多长,有两卡多粗。3、梁某文的证言:(第一次)大概是2003年古历五月的一天,付某奎的妻子燕某菊早上八九点钟来我家,请我帮他家在大沟组王某华家砍两天树子,她还跟我说,给我十元钱一天。我一共帮他家砍了两天,没要她的钱,我说就当是帮她家两天忙。砍树是在大沟组王某华家附近叫磨朝土梁子和后山坡梁子的地方,砍的树种有赖皮树(牛屎木)、青杠(细叶和大叶)、白杨、樱桃,就只有我和廖某国两人砍,中午饭是廖某国妻子送到山上的,晚饭在廖某国家吃。一共砍了三十多棵,有两卡多粗的,也有三卡多粗的,把树砍倒后就下成四尺五或六尺一节,共有多少节没有数过,砍完树的第三天,我就出门到贵阳打工去了,不知道他家是怎样运走的。付某奎砍伐树子没有砍伐手续,不晓得是否犯法。(第二次)当天早上,在付某奎家吃早饭时,付某奎没有在家,我吃过早饭后就到廖某国家去,大约走了一华里路,付某奎就跟上了我,他就对我说:“我不得闲去请你,就叫你家二嫂请你帮我们砍几棵树子种菌子”。随后,他就带着我到廖某国家去了,到廖某国家时,廖某国和他妻子、三个孩子在家。付某奎对廖某国说:“加国,我请德文和你去帮我砍那几棵树子”。又对我说:“得不到和你们一起去,中午饭就请加国的女的(曾某秀)做好送去,砍哪里的树家国晓得,我就上山去了(回家)”,晚上我再来看你们。4、廖某国的证言:(第一次)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大概是2003年古历五月的一天晚上8点过钟,我和我妻子曾某秀在家,付某奎到我家来,叫我和他走一趟人户。我就同他一起到王某华家,付某奎叫王某华卖几棵树子给他,王某华说不敢砍,付某奎说不怕,他是村干部,过几天还要搞百把斤粮食给王某华,王某华就答应了。王某华说他看管的山林中只有他家房子两边的磨朝土梁子和王家湾梁子上有一些赖皮树,付某奎说就砍这两个山上的。当时没有说多少钱一棵树,付某奎拿了10元定钱给王某华,说差的后补,我和付某奎就回来了。我和付某奎去王某华家后的第三天下午五六点钟,付某奎又来我家,对我说:“我带你去点树子,点好之后请你帮我砍,我给你十五块钱一天”,于是,我就同付某奎到王某华家,王某华就带我和付某奎到他看管的磨朝土梁子和王家湾梁子,付某奎点树子并用斧头作好标记。具体点的棵数我记不清了,大概有三十多棵。点树子的第二天早上10点过钟,付某奎带着石丫组的梁某文到我家来,梁某文手中拿着一把斧头,付某奎对我说:“你带梁某文去帮我砍在王某华家点过的树子,我给你们十五块钱一天,我因为是村干部,影响不好,就不去了。”又对我妻子曾某秀说:“你做点饭送上山去给他们吃,过几天我提几把面条来给你家”。我就和梁某文一起上山去砍树子,当天砍了十五六棵。晚上付某奎叫我继续帮他把余下的树子砍完,第二天我们又帮他把余下的树子砍了,两天共砍了三十多棵。我们把树子砍好后,下成6尺左右长的桐口,并搬到树林脚的土里。砍好树的第二天晚上八点过钟,付某奎来喊我和我妻子曾某秀一起去看砍好的树子,他又请王某华家两个一起运了两趟树子,还对我们说:“扛树子也是十五块钱一天”。当天扛树子的时候,遇到了本组的燕某维(陈某龙),付某奎说不扛了,我们就回来了。到我家后,付某奎说:“我不好来了,明天我喊我家妻子燕某菊来和你家两个去帮我扛树子,我去找马来驮”,第二天我们正扛树子来到王某华家竹林那里,黄泥乡政府的同志就来了。付某奎答应给我十五块钱一天,黄泥乡政府来处理后,他也就没有给我了。我们帮付某奎砍树子的山是集体的,我不知道他砍树子是作什么用,砍的树子有赖皮树、青杠树、白杨树、樱桃树,有三四卡左右粗,不知道付某奎后来给王某华家多少钱。我没有和他打伙,被乡政府查处后,付某奎对我说:“如果有人问,你就说是和我打伙的,并说是做菌子的”。(第二次)在王某华家背后磨朝土梁子山上砍的树是我帮付某奎砍的。我陪他去王某华家回来的路上,他叫我帮他砍买好的树子,给我十五块钱一天的小工钱,还说我帮别人铲苞谷一天都才得十块钱,我说那是粗木重实的活,我一个人做不了,他就说他请另外一个人来和我砍,还说无论什么人问为什么要砍树,就说是砍来做香菌,我就答应了。我们扛树子时被乡政府的人遇到,要罚我的款,我说我是帮付某奎砍的,付某奎给我15块钱一天,乡政府的人说我砍错了就要罚款,他们罚我700块钱,我交了400块钱。过了两天,付某奎说堆在岩脚的树子政府处理给他了,让我带付某江去岩脚把那些树子驮到他家去,还说付某江一个人驮不完,让我牵马一起去驮,给付某江多少钱一天就给我多少钱一天,但我和付某江最后只驮了八节树子,放在他家老土墙房里,也没有要他的工钱。我不知道他砍伐树木是否办有采伐证。5、燕某维的证言:我还有一个名字叫陈某龙。付某奎第一次砍树是从今年古历四月二十六开始,共砍了三天,砍的树种有白杨、青杠、牛屎木,他们把树子下成6尺左右一节,驮到付某奎家老房子里,听说古历五月初三用车运出去卖了。第二次古历五月十三开始砍的,一共砍了两天,也是我亲自看到的,是梁某学家娃儿梁某文和廖某国在砍,具体位置是王某华家附近磨朝土梁子和王家湾,他们砍的树有青杠、白杨、牛屎木,古历五月十六的晚上,我去我姐家时,就看到他们在扛,当时扛的人有付某奎、王某华家两个和廖某国家两个,付某奎还骂我,威胁我说如果我把这件事讲出去的话,就要杀我,我说不关我的事就走了。他们扛的树子有6尺左右长一节,扛到曾某银家背后滴水岩头上,第二天政府的就去了,我带他们去看,逮着人了我就回家了。6、刘某友的证言:今年6月份,有群众来片区反映石丫村有人砍伐集体林木,我就带领片区的同志赶到石丫,来到砍伐地点王某华的责任山上,发现山上山脚到处都堆有棒棒,现场正在扛棒棒的有廖某国家两夫妻,有付某奎的妻子燕某菊,还有王某华等人,燕某菊说砍来做巴西菇,廖某国和他妻子说砍来整圈,王某华说是卖给他们的。放在岩脚的有二十多节,放在山上的有九十多节,具体有多少棵没有清点,当时就对燕某菊和廖某国两家各罚款700元,所有木料全部没收并驮到片区来,燕某菊家的罚款当天就在石丫村委交了,廖某国家当时只交了400元,我们回来就把情况向曾书记作了汇报。第二天派出所又到石丫大沟去,对燕某菊家和廖某国两家又作了罚款处理,但罚多少我不清楚。我们去处理时没有看到付某奎,转到村委会时才看到他。大约过了个把星期,不见他们驮木料来,我们又下去,为了防止被偷盗,就把山上的处理给了陈某龙(燕某维),岩脚的交给廖某国家看管。付某奎家土墙房内放有一些棒棒,经调查是石丫金某举堆放的,罚了他700块钱,但他当时只交了300块,因为当时没有车子运,后来由于工作忙一直没有去处理,听说木料都不见了,是哪个运走的我也不清楚。7、付某江的证言:2003年古历五月间的一天,我下大沟去驮煤,经过廖某国家家时,他喊我到他家去坐,倒了一些酒给我喝,叫我帮他驮两天木料,他拿头十块钱给我打酒喝,但我没有收他的钱。我给他驮了两天,一共四趟,第一天三趟,第二天一趟,共驮了七节,从曾某银家坝子里驮到付某奎家老房子里,驮的木料有白杨和青杠,大概有四尺五长,一中卡粗的样子,驮的时候就只有廖某国和我一起驮,后来我就到大沟去办事了,廖某国是否继续驮我就不清楚了。我听廖某国说我们驮的木料是在王某华家那里砍的,拿来做菌子。8、廖某祥的证言:大概是2003年古历五月十几的一天,我看见我兄弟廖某国和石丫组的梁某文在王某华家侧边的磨朝土梁子砍树子,砍的是杂木,砍了两天,但砍了多少我不清楚。9、曾某文的证言:大概是今年古历五月端午左右,石丫村的村委主任付某奎请石丫组的梁某文和大沟组的廖某国在王某华家侧面的磨朝土梁子砍树子,砍了大概几十棵,砍好树子后下成两米左右长一节,人扛马驮运走。扛树子的有付某奎和他妻子燕某菊、王某华两夫妻和曾某秀,廖某国和付某江用马驮。付某奎砍树子的山是集体划给王某华看管的。10、陈某芬的证言:付某奎到我家和王某华商量买树时我没有在家,我只看到砍树的是廖某国和梁某学家儿子,我看到付某奎拿钱给王某华,但不知道拿多少。我没有和他们一起砍树子,砍好树后我和他们抬了一晚上,从砍树的山林抬到曾某银家背后。当时抬树子的有廖某国家两口子、付某奎和我家两口子,但具体是哪一天我记不得了。我们抬的树子大概6尺左右长,20左右公分粗,有牛屎木、青杠、白杨,有多少棵我不清楚,砍伐的山林是集体划给我家管护的山林。11、吴某军(石丫村会计)的证言:付某奎在大沟组王某华家砍树子的事我们村委确实不知道,直到黄泥乡政府去调查时我们才晓得。他砍树子的山林是集体划给王某华管理的山,实际上是集体的。12、吴某春(石丫村支部书记)的证言:大沟组王某华卖树子给付某奎的事情我们村委不知情,事后片区去处理时我们才晓得,具体砍了多少棵我们不清楚,王某华卖树子的这片山林是村里面分到各家各户看管的集体山林。村委规定,村民如果要砍伐看管的树木,一是由村民自己申请,村委签意见报上级批采伐手续,二是特殊情况如死人了,可以批砍一两棵用,但如果没有经过村委批准,擅自砍伐或卖树,我们村委就没有权利处理,只能按上面的政策处理了。13、金某举的证言:付某奎家土墙房里的木料,只有三十五节是我的,其余的是付某忠(付某江)的。我的木料是在我家附近的山林里砍来换煤烧的。因为付某奎他们砍大沟的树子,乡政府来处理时把我的一起查封了,罚了我700块钱,我交了300块,还差400块,木料当时就宣布没收了。政府的工作人员说如果没收木材的话,就罚款700元,不没收就罚款900元,所以后来我就把我这三十五节木料卖给XX乡XX村的李某荣了。14、金某明的证言:付某奎砍伐林木后,我到黄泥乡政府领过树苗,到现在有十多年了,只记得当时拉来的是杨树,我们这里的群众觉得种树不好,好多群众都没有要,只有少部分拿去栽。付某奎当时没有在家,他的妻子来领了一捆(100棵)去,栽在他家木瓜土反背的荒土里。后来公安机关介入后,他家就全户外出了,一直没有回来,他的大儿子付某江直到去年才回来,去年腊月间,付某奎请我帮忙,在他家承包土里种了一百多棵柳杉树。15、王某建的证言:我是大海坝林场的退休职工,2003年至2005年在大方县黄泥乡林业站负责林业站的工作。当时付某奎是黄泥乡石丫村的村委会主任,我认识他。记不清是2003年还是2004年的冬天,大方水保办拉了一车白杨树苗到黄泥乡政府,乡政府的领导给我说,付某奎在石丫砍坑木,砍一栽三,让我们把树苗发给付某奎栽。我就通知付某奎来领树苗,但是付某奎没有来,是石丫村石丫组的组长金某明来领的树苗。后来听金某明说,付某奎的白杨树苗不够栽,又叫他扯了一些桦槁树栽,但是否栽了桦槁树我不清楚,我没有去看过。16、罗某英(石丫村委会人口主任)的证言:付某奎是我们石丫村石丫组的村民。大概在十年前,我听说付某奎在我们村大沟组王某华家买树来砍,后来公安机关介入后,他家就全户外出了,他家大儿子付某江主要居住在黔西县,去年才回来过,他家没有其他人在本地了,我不清楚他家是否种过树子。因为付某奎不在家,也不了解他的现实表现。三、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1、现场勘验笔录:2003年8月17日,大方县公安局林业派出所民警在大方县黄泥乡石丫村大沟组磨朝土梁子和后山坡梁子,经帮付某奎砍伐树木的梁某文对树桩进行指认,由民警进行勘查,其中赖皮树(牛屎木)树桩24棵,树桩地径从15公分至36公分不等;青杠树(细叶)树桩2棵,树桩地径分别为32公分、36公分;白杨树树桩2棵,树桩地径分别为20公分、26公分;樱桃树树桩2棵,树桩地径分别为20公分、28公分;青杠树(大叶)树桩1棵,树桩地径22公分。2、现场图:付某奎砍伐林木的地点位于王某华家附近磨朝土梁子及后山坡梁子。3、指认照片:2016年2月23日、2016年2月29日,石丫村石丫组组长金某明指认付某奎妻子栽种的杨树及付某奎栽种的柳杉。四、鉴定意见:根据现场勘验笔录记载的树桩地径计算总地径为698cm,平均地径为22.516cm,按有关削度与直径关系,根部突变取2.5,得平均削度为0.8628,总削度为2.5884,计算平均胸径为19.93,对照出材率表得出总材积为3.7862立方米,按最低出材率65%计算蓄积量为5.8249立方米。五、书证1、户籍证明:付某奎,男,1964年08月12日生于贵州省大方县,住大方县。2、贵州省定额罚款收据、贵州省代收罚款收据:2003年6月16日,燕某菊、廖某国、金某举分别交纳林木罚款800.00元、400.00元、300.00元。3、检举信:2003年7月26日,付某奎被检举从2002年古历冬月至2003年古历五月初三期间,滥用职权批准村民砍伐集体林木,自己也多次砍伐集体林木,要求追究其违法乱纪行为及刑事责任。4、戛木片区关于石丫村乱砍林木的情况说明:2003年6月14日,根据石丫村群众到片区举报,石丫村有乱砍林木现象,根据片区安排,片区全体干部于6月15日到石丫村石丫组实地查看,发现燕某菊、廖某国等人正在运送林木。经查问和实地清理,共有林木115节,其中有20多节已运送到岩脚(曾某银家背后岩脚),经片区领导干部会议研究决定,其林木已没收,并作出处理,以贰佰元价格将山上林木处理给燕某维,运卖到本乡煤洞作坑木用,余下岩脚的20多节,由砍伐林木的人看守。5、大方县公安局小屯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经我所民警对付某奎作思想工作,付某奎于2016年1月15日10时05分到我所投案自首,在我所民警对其进行询问的过程中,其主动交代了自己于2003年盗伐林木的事实,该案已移送大方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处理。6、借条:陈某恩借到燕某菊罚款收据三张,收据编号分别为0304168、0304169、3762089。7、黄泥乡石丫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权属证明、情况说明:我村大沟组磨朝土山林在2008年林权权属改革以前,其权属为集体所有;我村村民付某奎在砍伐林木后外出到今,无法了解其现实表现情况。8、大方县公安局黄泥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经网上查询和调查了解,付某奎被立案调查后就外出,外出期间情况不明,其在我辖区居住期间,未发现其他违法犯罪行为。9、大方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出具的关于付某奎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2016年1月15日,付某奎到大方县公安局小屯派出所投案,小屯派出所随即与大方县公安局森林大队联系,大方县公安局森林大队民警赶到小屯派出所将犯罪嫌疑人付某奎押解归案。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的上述证据,被告人付某奎及其辩护人对部分证据持有异议,认为被告人付某奎与廖某国系合伙关系;证人梁某文指认其砍伐的31棵林木不必然都是付某奎指使其砍伐;证人王某华等人的证言及石丫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权属证明不能证明付某奎所砍伐的山林系集体山林;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丁希康没有鉴定资质,且只有一个鉴定人,违反法定程序,鉴定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经审核,付某奎与廖某国是否合伙关系,从王某华、廖某国、梁某文等证言及其他证据中均未能体现;梁某文指认其砍伐的31棵树木,能与王某华、廖某国及梁某文的证言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其砍伐的树木系付某奎、廖某国、王某华三人点过的树子;付某奎的供述、王某华、陈某芬(王某华妻子)、廖某国、时任村委会计的吴某军、时任村支部书记的吴某春均证实本案涉案山林系集体所有,与石丫村委会出具的权属证明相互印证;辩护人对鉴定意见持有异议,申请鉴定人出庭进行说明,本院认为鉴定人系具有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已出庭就蓄积量计算过程的合理性进行了说明,且不同树种取65%的最低出材率计算蓄积量有利于被告人。综上,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的上述证据客观真实,取证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且能印证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本院采信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持异议不予采纳。被告人之辩护人为支持其辩解意见,向法庭出示了如下证据:1、黄泥乡石丫村委会及黄泥乡政府出具的付某奎工作期间的工作表现证明、照片16张。旨在证明付某奎在村委工作期间,积极肯干,为政府和人民做了很多贡献,平时遵纪守法,属偶犯。2、近年来付某奎家庭成员恢复生态、植树造林的照片11张。证明付某奎在本案发生后至今,积极悔改,恢复生态,以自己行为消除影响和恢复造成的生态损失。3、大方县林业局出具的黄泥乡石丫村林权登记台账。证明付某奎所砍伐林木不属于集体林权范围。4、证人梁某学、付某江、燕某菊、付某福的证言。证明付某奎砍伐林木的山林系自留山,以及付某奎与廖某国属合伙关系。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的证据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工作期间的工作表现与本案无关;有学校和公路的照片上无标识,不能证明照片中的学校、公路系被告人任职期间修建;对付某奎家庭成员恢复生态、植树造林的照片无异议;对林权登记台账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梁某学、燕某菊、付某福的证言有异议,认为燕某菊与被告人系夫妻关系,其证言证明效力低,应不予采信,付某福的证言无其他证据支持,不具有证明效力,付某江的证言无实际内容,达不到证明目的,对梁某学证实其子梁某文帮付某奎砍树的内容无异议。经审查,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的上述证据中,黄泥乡政府和石丫村出具的证明证明了付某奎在村委工作期间一贯表现良好,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付某奎家庭成员恢复生态、植树造林的照片11张与公诉机关出示的金某举等人的证言、金某举指认照片等相互印证,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黄泥乡石丫村林权登记台账与本案涉案山林是否系集体山林无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不予确认;梁某学、燕某菊、付某福证实本案涉案山林系王某华的自留山、付某奎与廖某国系合伙关系的证言,与付某奎的供述、王某华、廖某国等人的证言相互矛盾,本院不予采信;付某江出庭所作的证言,因无实质性内容,以其在侦查机关所作证言为准。经审理查明:2003年农历五月的一天,付某奎邀约廖某国到本村大沟组村民王某华家中,以种菌为由,劝说王某华将其看管的集体林木(天然林)以每节三元的价格出售给自己。第三天,王某华带付某奎和廖某国到王某华看管的山林中点树子。之后的一天,付某奎雇请本村村民廖某国和梁某文帮其砍伐集体林木共计31棵,总材积3.7862立方米,立木蓄积为5.8249立方米。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集体林木31棵,立木蓄积为5.8249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对付某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在“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予以处罚;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付某奎在案发前,任职村委会主任期间,积极肯干,为当地村民做了很多实事,本次犯罪属偶犯,在案发后,付某奎及其家人积极植树造林,虽然未种植在其砍伐的林地上,但对当地的生态修复也起到积极的作用,故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付某奎砍伐的树木系向王某华购买,已经支付对价,不排除付某奎本来要申请砍伐手续,而廖某国与梁某文在其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先砍伐,故公诉指控罪名定性错误,应为滥伐林木罪。本院认为,付某奎作为石丫村时任村委会主任,明知涉案山林系王某华看管的集体山林,仍诱导王某华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不合理价位将山林中的树木出卖给自己,且从其供述的内容来看,其自始至终都没有办理采伐手续的意图,其行为不符合滥伐林木罪中“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法律特征,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本院决定综合量刑。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某奎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仟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高登丽人民陪审员  蒙 丽人民陪审员  徐 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子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