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123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胡国庆与钟晓亮、陈琪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国庆,钟晓亮,陈琪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3民初661号原告胡国庆,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浩松,浙江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晓亮,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告陈琪月,女,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国庆诉被告钟晓亮、陈琪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以两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国庆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案件受理费650元,原告胡国庆自愿负担。审 判 员 陈武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徐丽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