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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民终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於丹、朱泽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於丹,朱泽,张元宏,如东万通置业有限公司,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终3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於丹。委托代理人於军。委托代理人钱国梅,江苏秉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泽。委托代理人陈XX,江苏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元宏。原审第三人如东万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双甸镇江海路25号。法定代表人王宝汀,董事长。原审第三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芳泉路7号。法定代表人胡学明,董事长。上诉人於丹因与被上诉人朱泽、张元宏,原审第三人如东万通置业有限公司、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01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於丹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於丹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未规避法律,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於丹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150元,减半收取7575元,由上诉人於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昌东代理审判员  郭相领代理审判员  高 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新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