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民终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於丹、朱泽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於丹,朱泽,张元宏,如东万通置业有限公司,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终3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於丹。委托代理人於军。委托代理人钱国梅,江苏秉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泽。委托代理人陈XX,江苏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元宏。原审第三人如东万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双甸镇江海路25号。法定代表人王宝汀,董事长。原审第三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芳泉路7号。法定代表人胡学明,董事长。上诉人於丹因与被上诉人朱泽、张元宏,原审第三人如东万通置业有限公司、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01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於丹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於丹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未规避法律,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於丹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150元,减半收取7575元,由上诉人於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昌东代理审判员 郭相领代理审判员 高 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新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