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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2执4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应梅与被执行人荆门市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昌贵、董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应梅,董晓,张昌贵,荆门市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02执4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吴应梅。被执行人董晓。被执行人张昌贵。被执行人荆门市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东宝民一初字第002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荆门市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昌贵、董晓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荆门市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昌贵、董晓逾期后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荆门市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荆门市象山大道南端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荆国用(2013)第XXXX号,面积12781.8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荆门市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荆门市象山大道南端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荆国用(2013)第XXXX号,面积12781.81㎡】。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心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松 来源:百度搜索“”